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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参与上市公司投票表决 不能谋控制权
来源-证券时报 | 作者-证券时报记者 | 发布时间-2012/12/28 14:42:58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日向基金公司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的通知,规范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投票表决工作,鼓励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投票表决,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款,并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相关投票表决信息报送给基金业协会。

    通知要求,各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指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制度。公司内部制度原则上应当包含《工作指引》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细化有关条款。对《工作指引》中的“利益冲突”、“利益关系”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为原则,审慎确定具体标准。

    《工作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应当遵循四大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专业独立判断原则,不谋求控制原则和规范处理利益冲突原则。基金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代表基金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流程应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该《工作指引》既有统一性要求,又给公司的操作留有一定空间。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行使投票表决权流程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被投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并在投票表决权的决策和行使中回避等等。同时,避免过多规定具体的操作环节和细节,公司可以根据指引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基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和表决事项。

    此外,《工作指引》还规定,基金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的利益,参与投票表决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行使投票表决权,或委托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依据有关合同的约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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